站内搜索:
    • 公司:
    • 深圳基准机械设备外观设计公司
    • 联系:
    • 龚玟宾
    • 邮箱:
    • bmid@benchmark-id.com
    • 手机:
    • 13807495700
      13808412765
    • 电话:
    • 0755-23761048
    • 地址:
    • 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月亮湾大道2076号中国高科大厦D栋7楼
    • 微信:
本站共被浏览过 4307178 次
用户名:
密    码:
产品信息
您所在的位置:首页 > 详细信息

深圳设备外观设计服务,您的满意是我们的追求

2024-04-26 03:00:02 1046次浏览

价 格:面议

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,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,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。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,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(包括外观设计),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,这说明,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。否则,他人就不会去模仿。

如果某一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,则相当于上述的“描述性标记”,其使用者在寻求商标注册或商标权保护时,必须证明该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,可以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。由于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,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,证明有关的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,就是非常重要的。

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,美国是首先确定有关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国家。如果某一外观设计具有内在识别性,则相当于上述的“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”,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请商标注册或要求商标权的保护。然而,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并不多见。

外观设计由专利法予以保护,商标由商标法予以保护,二者似乎不应有重叠之处。但在事实上,外观设计与商标又有一些共同之外。外观设计是由形状、图案、色彩或其结合构成的,商标是由文字、图案、形状或其结合构成的。至少,二者在构成上都有形状和图案等要素。

被浏览过 4307178 次    版权所有:深圳基准机械设备外观设计公司(ID:11437601) 技术支持:胡俊芝

9

回到顶部